动迁房权利人未明确不能交易
张先生在动迁房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,低价从动迁户手中买入,以为占了便宜。日前,遭遇对方变卦,他要求办理产权证的诉求被宝山区法院驳回。
2009年5月,张先生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张女士将位于宝山区一套面积达70多平方米的动迁房以人民币24万元出售给张先生。当时,张女士答应张先生,待该房具备办理小产证的条件时办理产证、并将该产权证交给张先生保管。
此后,该房具备办理小产证的条件。张先生见房价大涨,担心对方变卦,便一直催张女士办理产权证后尽快过户,但张女士迟迟不予办理,反而有反悔卖房的意思。张先生急了,向宝山区法院起诉,要求张女士尽快办理房屋的房产证,并将该房产证交给自己保管,待该房屋可以过户时配合过户。
庭审时,张女士没有到庭参加应诉。
法院认为, 标的房屋系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,权利人尚未明确,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,该房屋不能过户给原告,故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求。